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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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隆尧县金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邢台分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929,333.66元,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2019年1月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08元,由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