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谷城鑫茂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谷城鑫茂机械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93896.51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谷城鑫茂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5947元,由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