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5400元(其中车辆维修费45000元、施救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1元(原告已预交),第一次鉴定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第二次鉴定费265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5901元,由原告***负担278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负担3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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