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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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扣除被告已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3000万元本金利息179404.73元,罚息、复利以该3000万元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300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7)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82.50元(已减半),由被告龙威复纺纤维(海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96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7-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