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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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以此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