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611954.57元(利息已依双方约定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止);

二、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宁乡市金洲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玉潭字第××、70××79、70××80、70××81、宁房权证金洲字第××、71××85、71××8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1)预国用(2009)第099、100号]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处置款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99%的股权、被告***所持有的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1%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处置款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68元,由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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