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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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七三九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33553.77元,住***。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