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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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的财产损失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失人民币9489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