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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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堡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68263.4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人民币1255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1元,由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03元,由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98元。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