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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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 孝义市蓝海拾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舁高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舁高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2073286.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舁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207328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0元,由被告山东舁高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