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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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二、撤销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赵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8日;被告人赵某甲已缴纳一万五千元罚金,剩余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赵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七、禁止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