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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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 乳山市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借款人民币199772.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708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银滩湖畔人家117-3-406房屋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3元,保全费1519元,由被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