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赔付***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金31441.8元; 二、由***向***返还732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行号:320557500016,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