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借款本金196627.13元,利息6163.93元、罚息534.47元,复利157.47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6627.13元为基数,按照现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年利率7.83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当日随之调整)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所欠利息6163.93元为基数,按照现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年利率7.83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当日随之调整)上浮50%计算的罚息,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对被告***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认的被告***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