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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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公司借款本金27696.07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401.1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公司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696.07元为基数按合同利率的10%的1.5倍为计算标准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公司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