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远市热电厂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招远市热电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锅炉改造工程欠款15859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招远市热电厂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4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709元,共计30783元由被告招远市热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