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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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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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实业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利华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39715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天津市利华实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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