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46,917元及利息(以129,57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2元,由被告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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