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