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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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765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衔,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梁,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升盈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天津市佳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盛升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长华 代理审判员陶俊 人民陪审员赵克信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世宇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