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借款期间利息129167.5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自1999年8月30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对被告深圳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35.37元,由被告深圳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商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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