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万元、换画费847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40万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60万元从2017年1月31日起;84700元从2016年12月7日起,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6216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28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80.25元,由原告负担1226.25元,被告负担12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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