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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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1526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244元,由原告承担270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52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30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补偿利息。 款汇到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收款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