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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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美君好皮具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君好皮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君好皮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君好皮具店负担,上述费用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已预付,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君好皮具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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