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禹城耀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亿高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禹城耀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0643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1.以6187152.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2.以8771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95元,由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禹城耀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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