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鲁银集团禹城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腾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鲁银集团禹城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924.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