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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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江恒祥拉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恒祥拉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129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