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江市煌鑫达织物整理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怡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3982号

原告:晋江市煌鑫达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嘉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良攀,晋江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狮市新怡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雪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晋江市煌鑫达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新怡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晋江市煌鑫达织物整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晋江市煌鑫达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停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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