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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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352元、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水费281元、公摊水费163元、公摊电费977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