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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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贵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春熙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富贵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的利息为44871.11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上述利息应收取的复利为2241.50元;2019年12月12日之后,原告未支付利息产生的复利从下一个结息期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XXX7、合同编号:510XXX2)第3.3.3.1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的罚息为798000元;从2019年12月12日(不含)起,罚息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XXX7、合同编号:510XXX2)第3.3.3.1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成都春熙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4)、4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1)、9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3)、9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0)、9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1)、3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1)、3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1)、9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0)、9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5)、8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5)、5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3)、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7)、95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XXX1)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不超过3400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成都富贵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不超过34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成都富贵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富贵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春熙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