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四川川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259号

原告:四川川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6层623、624号。

法定代表人:温钧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叶炳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四川川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益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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