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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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谢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支付至2018年12月10日的透支款93931.26元及逾期利息(以93931.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车号为鄂A×××××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媛媛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媛媛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谢媛媛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谢媛媛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