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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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11609.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28日的违约金286.3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11609.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张泽太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