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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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1260.9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2725.00元给原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