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629999.99元,截至2019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129525.07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29999.99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9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395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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