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3087.79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9831.2元、罚息22822.55元(罚息已暂算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6291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付);

二、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4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4元,合计10196元,由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