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就坐落于庄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庄河市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2元,减半收取8136元,由被告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