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3709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9225.07元。合计46323.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720元),由原告***负担485元,被告***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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