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丽达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75305元及利息(利息以37530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0月1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7532元,由被告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