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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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高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高鼎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277448.65元人民币,以及该款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高鼎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87元人民币,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174687元人民币,由***、***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