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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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4994.7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人民币4078.1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并以二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20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