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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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67354元、施救费1600元、评估费6500元,合计75454元。 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