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3122.95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以13122.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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