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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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锡金贷(2019)借合字第0002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3141000元。 二、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锡金贷(2019)借合字第00027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3141000元。 三、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2000元。 四、就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土地使用权[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4396号]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就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5367号]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就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房屋[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221号]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对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以上述第四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对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上述第四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对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08元,由被告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