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迁出租赁的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19号房屋。 三、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8368元。 四、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搬出之日止,按含税价每月140050.83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金额298800元)。 五、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水电费847808.62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 六、驳回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3元,由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负担3230元,无锡瑞清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