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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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期利息7975元、罚息及复利(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7975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4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8010元,由被告无锡市欣明换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