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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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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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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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和平健康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8亿元及期内利息2185000元、复利(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85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8亿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86亿元及期内利息2257833.34元、复利(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7833.34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86亿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偿付律师费35201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市艾利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深圳市艾利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35%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诉讼费分别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广东瑞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25%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分别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深圳市艾利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在5亿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江苏瑞年前进制药有限公司、瑞年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分别在4.392亿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无锡和平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5864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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