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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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贷款本金4670万元、利息264695.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就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宗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2宗土地清单如下:1.巩国用(2008)第01573号、2.巩国用(2008)第01576号、3.巩国用(2008)第01569号、4.巩国用(2012)第01570-1号、5.巩国用(2012)第01570-3号、6.巩国用(2008)第01571号、7.巩国用(2009)第01568-1号、8.巩国用(2012)第01582-1-1号、9.巩国用(2008)第01577号、10.巩国用(2008)第01580号、11.巩国用(2008)第01722号、12.巩国用(2008)第01723号。) 三、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弘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巩义市华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624元,由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弘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巩义市华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712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