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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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9037号 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彩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因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并明确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文 书记员徐翎嘉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