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9037号

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彩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因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并明确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文

书记员徐翎嘉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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