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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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洪泽苏康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清算管理人提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